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子女离婚,父母起诉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屋为代持,能行么?
父母为儿子出全资购买房屋,由于种种原因登记在儿子儿媳名下,现孩子要离婚,父母起诉该套房屋为代持,能得到支持吗?
张某和王某经人介绍相识,婚后生育一女孩,现已成年;近年来因为生活琐事以及双方性格问题,时有矛盾。但考虑到孩子正值高考的关键的时期,双方一直克制隐忍,直至孩子考上大学后,王某向张某提出离婚。张某同意离婚,但是登记在双方名下的门面房要求王某退出。王某不同意,认为这套房是婚内购买并登记在双方名下,属于夫妻共同财产;张某认为这套房是其父母出全资购买,本来是要登记在张某个人名下,但因张某没法向房产交易中心出具单身证明,才登记在他们夫妻名下,事实上是属于他的人个人财产。就在双方为此各执一词,无法协商之时,王某收到了法院的传票,原来张某父母起诉确认这套门面房的所有权,认为当初房屋登记在张某夫妻名下是借名买房是代持行为,他们才是这套门面房的实际所有权人,法院会支持张某父母的诉求么?
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物权的有效凭证。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房屋的,如果有约定就按约定,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,该出资视为父母对双方的共同赠与。具体到本起离婚纠纷案,该房屋是婚后张某父母出全资购买登记在张某夫妻名下,所以该房屋属于张某和王某的共同财产。
张某父母主张该房屋属于借名买房或房屋代持行为,应该提供书面的借名买房协议或房产代持协议,只要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,内容不违法法律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,原则上都是有效的。
但本起离婚纠纷案诉讼过程中,张某父母无法提供书面的借名买房协议或房产代持协议,因此法院应驳回他们的诉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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